屏東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屏東縣議會議事規則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屏東縣議會(以下簡稱本會)進行縣政總質詢及各單位質詢時得錄音與錄影轉播
,其餘議程皆以錄音、錄影存檔。
第三條 本會所配置之錄音機、錄影機以及開會過程製作之錄音、錄影,均不得攜出會外
。
第四條 本會議員經議長核准得在議會內觀看本人在會議中發言之錄音、錄影。
第五條 本會議員得申請複製其本人在會議中發言之錄音、錄影。
但涉及其他議員在會議中發言之錄音、錄影資料時,須依其他相關法律或當事人
書面同意始可申請。
第六條 一般民眾申請播放、觀看或複製本會有關會議進行之錄音、錄影資料時,由本會
依相關法律規定衡量公益、個人隱私或其他必要情形辦理。
第七條 本會會議時,在議場內任何人不得有影響會議進行之錄音、錄影行為。
第八條 本會每屆定期會、臨時會之議事錄音、錄影應保存三十年。
第九條 會議時之發言紀錄,除合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合議制機
關會議紀錄應依法公開者外,未經刊登公報或簽奉批准,不得自行抄錄對外發表。但
議員就其本人發言之紀錄不在此限。
第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