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地方民意代表搭乘郵輪至日本考察,旅途中皆住宿於郵輪上,其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報銷疑義案(內政部102年07月05日內授中民字第1025036206號函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2年6月28日主預督字第1020101565號函)
本案行政院主計總處意見如下:
一、查地方民意代表出國考察費預算編列及核銷事宜,係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以下簡稱補助條例)」第5條及其附表註3與本部101年8月1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730552 號令等規定辦理。
二、上開令規定略以:
(一)地方民意代表出國考察費分交通費、辦公費及生活費,其中交通費及辦公費等經費必需檢據核銷,生活費部分則無需檢據,包括出國人員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得」依照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所列各地區日支數額報支。
(二)出國人員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以下簡稱報支要點)所定各費,詳細分項逐日登載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單據辦理核銷,其中以個人委請旅行社代辦考察行程,旅行社開具之代收轉付收據金額(即團費),在食宿不超過日支數額表所列日支數額原則下,「得」併同其他交通費等在不超過補助條例規定之出國考察經費編列標準及報支要點規定限額內辦理核銷。
三、又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人員,奉派出國執行特定任務,其搭乘之交通工具歇夜者,依報支要點第9點規定略以,得按日報支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30%,另日支數額表雖無明列石垣島及那霸城市,惟查該二地點核屬日本沖繩縣,爰應依日支數額內該縣之標準報支。
四、綜上,本案請依上開規定意旨本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