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
本規則依屏東縣議會議事規則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
屏東縣議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議依照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由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提議或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九條列席人員之請求,經大會通過禁止旁聽外餘概公開之。 |
| 第三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拒絕其旁聽:
| 一、 |
攜帶兇器者。 |
| 二、 |
酒醉昏亂者。 |
| 三、 |
隨帶幼孩者。 |
| 四、 |
精神異狀者。 |
|
| 第四條 |
旁聽人應於入場前先到本會警衛室換證後再行入旁聽席。 |
| 第五條 |
旁聽人數超過所設旁聽席位時得限制入場。 |
| 第六條 |
旁聽人無發言權並禁止在旁聽席內懸掛任何標語。 |
| 第七條 |
旁聽人有共同維護會場秩序之責任,如有妨害秩序或喧擾會場不服制止者令其退場。 |
| 第八條 |
本規則經本會大會通過之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