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定 期 會: |
每6個月開會一次,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不得超過40日;但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延長之會期不得超過5日。 |
| 二、臨 時 會: |
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不得超過五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六次。但有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不在此限。 |
| 三、程序委員會: |
審定大會議事日程事項及審查其他議事程序相關事項。 |
| 四、紀律委員會: |
審議本會議員違反議事規則妨礙議場秩序或其行為有損本會名譽等之懲戒案件,以確保議事程序進行。 |
| 五、審查委員會: |
本會依業務性質設6個審查委員會:
| (一) |
民政審查委員會。 |
(二) |
財政審查委員會。 |
| (三) |
建設審查委員會。 |
(四) |
教育審查委員會。 |
| (五) |
保安審查委員會。 |
(六) |
農政審查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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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專 案 小 組: |
本會對屬於職權內之事項,認有專案研究或對外蒐集資料之必要,得經大會通過設專案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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