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議會會議錄音錄影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屏東縣議會屏議議字第11000026261號令公布施行
第一條 本規則依屏東縣議會議事規則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屏東縣議會(下稱本會),除考察及現勘外,定期會及臨時會(下稱大會)會議
實況應透過網路或電視全程直播;大會及委員會會議應全程錄影,並於會後十五日內
將影音資料公開於本會網站至少五年。
第一項會議屬秘密者,不予錄影。
第三條 本會所配置之錄音、錄影相關設備及開會過程製作之影音資料,均不得攜出會外
。
第四條 本會議員及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大會或委員會會議影音資料,依檔案法相
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經本會轉錄之大會或委員會會議影音資料對外放映者,應就其行為自行承擔相關
法律責任。
第六條 本會大會或委員會會議時,任何人不得有影響會議進行之錄音、錄影行為。
第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